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爲了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
第二章 考試和註冊 |
第八條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醫師資格考試分爲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
第三章 執業規則 |
第二十一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
第四章 考核和培訓 |
第三十一條 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機構或者組織應當按照醫師執業標準,對醫師的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狀況進行定期考核。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
第三十六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給證書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吊銷,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第六章 附則 |
第四十三條 本法頒之日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由所在機構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其中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醫務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由所在機構集體核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註冊並發給醫師執業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