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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執業證書》(執業助理醫師)填寫說明

發布時間:2019-05-08 點擊次數:494

 1. 執業助理醫師《醫師執業證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統一印製。 封面為深藍色 , 封面上方正中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燙金字,中部正中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燙金圖案, 底部正中為“醫師執業證書”燙金字。

2. 該證書一律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 文字書寫應符合國家語言文字規範,禁用繁體字。

3. 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有關規定,經審核或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合格,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方可填發此證書。

4. 照片一律用近期免冠二寸近身照。

5. 照片應加蓋予以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鋼印。

6. 編碼應按《醫師執業證書編碼規定》填寫,見附件6

7. 發證機關應填寫予以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全稱, 如北京市東城區衛生局、遼寧省葫蘆島市連山區衛生局等, 並加蓋註冊機關公章。

8. 簽發人欄應由予以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其名章,對於發證時暫無法定代表人的, 由指定的負責人代替。

9. 發證日期一律用西曆阿拉伯數字填寫, 要包含年、月、日, 不得簡化。

10. 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應與本人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相同。出生日期應包含年、月、日, 不得簡化。

11. 醫師資格證書編碼欄應填寫其本人持有的與執業類別相一致的醫師資格證書編碼。

12. 執業地點應填寫本人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的法定註冊第一名稱全稱,如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院, 北京市朝陽區防疫站。在第一次註冊中, 執業地點一欄只填寫一個執業地點。如涉及第二執業地點, 按衛生部制訂的有關規定(另發)執行, 並填寫在變更註冊記錄一欄。

13. 執業類別應依據本人《醫師資格證書》上的類別填寫。 如取得兩個或兩個以上類別醫師資格的, 只能填寫其中的一個, 或按《醫師執業範圍規定》(另發)填寫。

14. 執業範圍應按《醫師執業範圍規定》填寫。

15. 變更註冊記錄由註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填寫。變更註冊的主要事項包括: 變更或增減執業地點、變更執業範圍、 變更執業時間等, 加蓋公章後方可生效。

16. 執業記錄由註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填寫, 主要內容為衛生行政部門對該醫師的考核、獎懲情況等(包括暫停執業的記錄)。

17. 備註欄填寫予以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和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