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獲得境外醫療器械上市許可的境外醫療器械首次註冊
已獲得境外醫療器械上市許可的境外醫療器械首次註冊
一、項目名稱:首次進口醫療器械產品註冊
二、許可內容:已獲得境外醫療器械上市許可的境外醫療器械首次註冊
三、設定和實施許可的法律依據: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一條、《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
四、收費:3000元人民幣/個。
收費依據:財政部、國家計委文件《關於變更醫療器械產品審查收費項目名稱的復函》 (財綜字[2000]15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文件《關於發佈中央管理的醫藥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534號)。
五、數量限制:本許可事項無數量限制。
六、申請人提交材料目錄:
資料編號1、境外醫療器械註冊申請表;
資料編號2、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資格證明;
資料編號3、申報者的營業執照副本和生產企業授予的代理註冊的委託書;
資料編號4、境外政府醫療器械主管部門批准或者認可的該產品作為醫療器械進入該國(地區)市場的證明文件;
資料編號5、適用的產品標準(兩份);
資料編號6、醫療器械說明書;
資料編號7、醫療器械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註冊檢測報告(適用於第二、三類醫療器械);
資料編號8、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資料;
資料編號9、生產企業出具的產品品質保證書;
資料編號10、生產企業在中國指定代理人的委託書、代理人的承諾書及營業執照或者機構登記證明;
資料編號11、在中國指定售後服務機構的委託書、受委託機構的承諾書及資格證明文件;
資料編號12、所提交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
七、對申請資料的要求:
(一)申報資料的一般要求:
1、申報資料首頁為申報資料項目目錄,目錄中申報資料項目按《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附件6的順序排列。每項資料加封頁,封頁上註明產品名稱、申請人名稱,右上角註明該項資料名稱。各項資料之間應當使用明顯的區分標誌,並標明各 2、申報資料一式一份,申報資料應使用A4規格紙張列印,內容完整、清楚、不得塗改,政府及其他機構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報資料的複印件應清晰。
4、各項(上市批件、標準、檢測報告、說明書)申報資料中的產品名稱應與申請表中填寫的產品名稱實質性內容相對應。若有商品名,應標注商品名。申報資料應當使用中文,根據外文資料翻譯的申報資料,應當同時提供原文。中文的簽章執行[2004]499號文。
5、申報資料受理後,企業不得自行補充申請,但屬於《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補充申請。
(二)申報資料的具體要求:
1、境外醫療器械註冊申請表
(1)醫療器械註冊申請表可從www.sda.gov.cn下載;
(2)醫療器械註冊申請表是註冊申請的重要資料之一,表內各項應符合填寫說明要求。
2、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資格證明
(1)可以合法生產醫療器械的資格證明文件;
(2)複印件須經原出證機關簽章或者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
(3)在有效期內(如有)。
3、申報者的營業執照副本和生產企業授予的代理註冊的委託書
(1)申報者的營業執照副本
①可以是複印件,但需加蓋證書所屬企業公章;
②在有效期內。
(2)代理註冊委託書 應由生產企業簽章。
4、境外政府醫療器械主管部門批准或者認可的該產品作為醫療器械進入該國(地區)市場的證明文件(或者在我國作為醫療器械管理,在境外已經作為藥品合法上市的證明文件。)
(1)複印件須經原出證機關簽章或者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
(2)在有效期內(如有)。
5、產品標準
(1)標準文本;
(2)編制說明(適用於註冊產品標準);
(3)申報產品應包含在產品標準範圍內;
(4)採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作為產品的適用標準的:
①生產企業應當提供所申請產品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聲明,並由生產企業簽章;
②生產企業承擔產品上市後的品質責任的聲明,並由生產企業簽章;
③生產企業有關產品型號、規格劃分的說明,並由生產企業簽章。
(5)註冊產品標準應當由生產企業或其在中國的代表處簽章或者生產企業委託起草標準的單位簽章,生產企業委託起草標準的委託書中應當註明“產品品質由生產企業負責” ,並由生產企業簽章。
6、醫療器械說明書
(1)應提供說明書;省略說明書的應由生產企業出具說明文件,並由生產企業簽章;
(2)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說明書應當由生產企業或其在中國的代表處簽章,第一類醫療器械說明書可以不簽章。
7、檢測報告(適用於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
(1)所檢產品的規格型號應在本次註冊申請範圍內;
(2)檢測類型應為註冊檢測或全性能國家監督抽查檢測;
(3)原件;
(4)在有效期內(執行《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附件6第7條)。
注:執行《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說明文件,並由生產企業或其在中國的辦事處或者代表處簽章。
(5)執行《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生產企業應當提出暫緩檢測申請及承諾,並由生產企業簽章。
8、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資料
(1)按照《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中附件十二規定須提交境內臨床報告的
①企業應當在兩家以上(含兩家)“國家藥品臨床研究基地”進行臨床試驗;
②其臨床試驗資料中應當包括臨床試驗合同、臨床試驗方案、臨床試驗報告:
a、臨床試驗合同應有承擔臨床試驗的醫療機構及實施者簽字並蓋章;
b、臨床試驗方案應有倫理委員會、承擔臨床試驗的醫療機構及實施者蓋章;
c、臨床試驗報告應有臨床試驗負責人及臨床試驗人員簽字並由試驗主管部門蓋章確認。
(2)按照《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中附件十二規定須提交境外臨床報告的,須提交境外政府醫療器械主管部門批准該產品或(同類產品)註冊上市時的臨床試驗資料,並由生產企業或其在中國的辦事處或者代表處簽章。
9、生產企業出具的產品品質保證書
應由生產企業簽章。
10、生產企業在中國指定代理人的委託書、代理人的承諾書及營業執照或者機構登記證明
(1)代理人的委託書由生產企業簽章;
(2)代理人的承諾書由代理人簽章;
(3)營業執照或機構登記證明由證書所屬企業簽章。
11、在中國指定售後服務機構的委託書、受委託機構的承諾書及資格證明文件
(1)售後服務的委託書由生產企業簽章;
(2)受委託機構的承諾書由受委託機構簽章;
(3)資格證明文件由證書所屬企業簽章。
12、所提交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
(1)由生產企業或其在中國的代表處出具,並由生產企業或其在中國的代表處簽章;
(2)聲明中應列出提交材料的清單;
(3)包括對承擔法律責任的承諾。
八、申辦流程示意圖:
九、許可程式:
(一)受理:
申請人向行政受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按照本《須知》第六條所列目錄提交申請材料,受理中心工作人員按照《境內第三類、境外醫療器械註冊申報資料受理標準》(國藥監械[2005]111號)的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二)審查:
行政受理服務中心受理後,即將申請材料送交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進行技術審評,技術審評包括產品檢測和專家評審,技術審評不能超過60日。但經專家評審,對申請人提出整改意見的,申請人整改時間不計入許可時限。
(三)許可決定:
收到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完成技術審評的資料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30日內作出予以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決定,不予註冊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四)送達:
自行政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SFDA行政受理服務中心將行政許可決定送達申請人。
十、承諾時限:自受理之日起,9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十一、實施機關:
實施機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受理地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務中心
十二、事項變更:
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書所列內容發生變化的,持證單位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或者重新註冊。
十三、許可證件有效期與延續:
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書有效期四年。持證單位應當在產品註冊證書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申請重新註冊。
十四、許可年審或年檢:無
十五、受理諮詢與投訴機構:
諮詢: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司註冊處
投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駐局監察局、政策法規司執法監督處
注:本須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